关于《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部分问题的解读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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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6-07 09:32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自2016年6月10日颁布施行一年以来,结合昆明市地方实际,在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结合我院规划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工作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情况,笔者发现《技术规定》与现行国家规范[例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面积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以下简称《防火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以下简称《通则》)]等,在工程实际建设中具体规定略有差异,现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将相关主要问题归纳总结如下,供设计及审查人员在工作中参考。作者:杨亚超 贾崇俊
1.建筑高度计算 1)平屋面高度计算:《技术规定》中,建筑高度计算:平屋顶应按建筑物能作为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场地的室外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如图H1所示);2)《防火规范》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2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如图H2所示)。主要差异:平屋面建筑高度计算中,《技术规定》计算女儿墙在内,《防火规范》不计算女儿墙在内。
2.容积率计算 1)中空比例:《技术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2容积率计算规定:多层、高层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得超过3.6 米,跃层住宅单套户型内室内中空部分面积不得超过30 平方米,且不得超过单套建筑面积的30%;办公建筑的层高不得超过4.5 米;商业建筑及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不得超过5.4 米。以上各类建筑凡层高超出上述规定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每超出1.5 米则该层建筑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1 倍计算;超出高度不足1.5 米的则该层建筑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0.5 倍计算。主要差异:《技术规定》中对于各类建筑的层高及中空比例做了限制规定,超出规定者计容面积根据不同系数折算增加。2)空中连廊:《技术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2容积率计算规定:③建筑之间作为单纯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连廊,且宽度不大于9.0 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大于9.0 米的整体计入容积率。《面积规范》3.0.9 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1——栏杆 2——架空走廊)
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
主要差异:空中连廊面积计算中,《技术规定》根据连廊宽度确定是否计入建筑面积,《面积规范》根据围护结构类型确定是否计入建筑面积。3)架空层面积计算:《技术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2容积率计算规定:②净高不小于 3.5 米且无围护结构只作为公共活动、绿化用途的底层架空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面积规范》3.0.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建筑物吊脚架空层1——柱; 2——墙; 3——吊脚架空层; 4——计算建筑面积部位
主要差异:架空层面积计算中,《技术规定》根据净高及围护结构类型,确定是否不计入建筑面积,《面积规范》根据结构层高,确定计入建筑面积的比例。
3.绿地率计算 1)《技术规定》中,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九条,3.绿化面积可以折算为绿地面积,折算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 10%。①具有公共开放功能的屋顶绿化,覆土深度不小于 0.5 米部分面积的 20%可计入绿地面积,折算部分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24 米。②具有公共开放功能的底层架空绿化,架空净高不小于 3.5米且覆土深度不小于 0.5 米部分面积的 40%可计入绿地面积。③地面设置的停车场采用植草砖铺设的,铺设面积的 20%可计入绿地面积。2)《通则》中2.0.12 绿地率: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绿地率中的“地区总面积”为独立开发地区(如城市新区、居住区、工业区等)。绿地率不同于绿化覆盖率,后者包括树冠覆盖的范围和屋面的绿化。主要差异:绿地率计算中,《规定》中屋顶绿化、底层架空绿化、植草砖可折算计入绿地面积,《通则》屋顶绿化不折算入绿地面积。4.停车位 1)《技术规定》中,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第四十条,商务办公和商业设施类地下车库设置达到两层且其可利用面积全部用于停车后仍不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设置机械式停车,但层高不得小于 4.5 米,机械式停车的总数量不得超过配建车位的 30%。2)《技术规定》中,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第四十条,2.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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